(2014)岚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三明与杜支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明,杜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刘三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谋秀,农民。被执行人杜支旺,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三明与被执行人杜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杜支旺归还刘三明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1%的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15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支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2014)岚法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支旺的银行存款621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杜支旺归还申请执行人刘三明借款本金6万元,本案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21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岚民初字第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