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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保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臧松运与王雪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松运,王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1号申请人:臧松运,男,汉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臧传涛,男,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被申请人:王雪松,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臧松运与王雪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臧松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雪松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产权证号号,面积63.79平方米的房屋。臧传涛以其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的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臧松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雪松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的房屋。二、查封臧传涛位于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