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大宣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大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28号罪犯陈大宣,男,汉族,1994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陈大宣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宣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大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