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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淑珍与周岱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珍,周岱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罗淑珍,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周岱夫,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淑珍诉被告周岱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239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4月7日查封了被告周岱夫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13号301号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为01××53)。现因诉讼已经结束,原告罗淑珍已经胜诉,且案件也已经执行完毕,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罗淑珍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岱夫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13号301号房屋产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岱夫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13号301号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为:私01××53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