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耿秦英、张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秦英,张大伟,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36号申请人:耿秦英,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张大伟,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升龙广场C区商业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尹欢。申请人耿秦英、张大伟与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耿秦英、张大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耿秦英、张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耿秦英名下位于洛龙区古城路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