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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兴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998号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曹德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红,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兴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文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