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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385号原告: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菊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职务不详。原告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8月2日,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普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盛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