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玉荣与邵立田、颜景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荣,邵立田,颜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苏0706执2416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荣,女,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邵立田,男,194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颜景霞,女,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玉荣与被执行人邵立田、颜景霞其他案由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24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新海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