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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绵阳市涪城区中嘉建筑设备租赁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绵阳市涪城区中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丁福轩,谭小蓉,丁福宇,丁泓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12号(绵阳市商业银行涪城支行营业部二楼)。法定代表人:胥洪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南渡村8社。法定代表人:丁福轩。被执行人:绵阳���涪城区中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三社。经营者:丁福轩。被执行人:丁福轩,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谭小蓉,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丁福宇,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丁泓太,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唐丽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川0703民初135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绵阳市涪城区中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丁福轩、谭小蓉、丁福宇、丁泓太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绵阳市涪城区中嘉建筑设备租赁站、丁福轩、谭小蓉、丁福宇、丁泓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