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付灵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灵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94号罪犯付灵英,女,1986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6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灵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2020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付灵英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灵英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灵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财产刑��行等情节,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灵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