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898号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桂生。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桂生已于2015年12月25日死亡,与配偶黄润玉于1996年3月5日登记离婚,且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蒋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