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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喻��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翠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24号罪犯喻翠华,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忠法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喻翠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喻翠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喻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喻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