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陈军娣、熊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娣,熊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09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娣,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月明,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陈军娣与熊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月明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土管,工商等部门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78000元及愈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78000元及愈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军娣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熊月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尚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