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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官德山与李连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665号原告:官德山,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被告:李连赞,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官德山与被告李连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官德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官德山负担。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长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