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官德山与李连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665号原告:官德山,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被告:李连赞,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官德山与被告李连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官德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官德山负担。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长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