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财保12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吕某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吕某某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