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明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王明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879号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昌盛路。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明宇,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艳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