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中华、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华,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06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弱省河间市。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C28房间,实际办公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七道航天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欣武,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中华诉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调字(2017)01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430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14301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中华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信一(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调字(2017)0119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