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红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红兵,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人杜红兵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日取保候审(3月28日至3月29日被传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红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杜红兵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广场夜市桥地摊上,向赖某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贩卖淫秽影碟1张,后被公安机关在其摊位和租房内查获淫秽影碟共计355张。归案后,被告人杜红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红兵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红兵在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杜红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红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物品收缴收据、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红兵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红兵在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红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红兵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杜红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红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赫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