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何培建、李素蓉、黄春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兰,韦玖红,雍怀阳,黄春蓉,李素蓉,何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78号。负责人:李学刚,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韦玖红,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雍怀阳,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黄春蓉,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李素蓉,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何培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兰、韦玖红、雍怀阳、黄春蓉、李素蓉、何培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1722297.94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兰、韦玖红、雍怀阳、黄春蓉、李素蓉、何培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