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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传益与杜东、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益,杜东,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141号申请人:王传益,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53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杜东,男,1974年7月1日出生,42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XX,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41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王传益与被执行人杜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3月20日本院与申请人王传益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XX在医院上班有工资。2017年4月10日本院到医院了解到被执行人XX病退早已不上班,本院到银行查询XX工资账户情况了解到XX工资账户已被(2015)赣执字第5442号案件冻结。2017年5月25日本院与申请人王传益电话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杜东和XX长期在外地躲避债务很少回家。2017年7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XX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且履行期限较长,同时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杜东和XX均在外地生活查不到行踪,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修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