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玲莉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玲莉,廖志强,贺学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66号申请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财富广场5号楼11楼东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4459243。法定代表人王浩兵。委托代理人王成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谢玲莉,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廖志强,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贺学山,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申请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玲莉、廖志强、贺学山的银行存款1739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玲莉、廖志强、贺学山的银行存款1739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