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阿县第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德豹、宋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第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德豹,宋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025号原告:东阿县第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经理。被告:张德豹,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茌平县。被告:宋杰,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3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撤回车辆停运损失及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德豹、宋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第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县第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东阿县第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