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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证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鼎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鼎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证保21号申请人: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方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仲儒,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鼎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苏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光纤激光管板切割一体机”(专利号:ZL201510837406.X)发明专利权人,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鼎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济南金强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光纤激光管板切割一体机”(专利号:ZL201510837406.X)的相关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