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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嵩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法定代表人:赵石山,总经理。被申请人:赵阔,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市嵩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363号民事裁定,对赵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天津市嵩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阔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嵩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赵阔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阔所有的价值4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