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群辉重庆景煌彩印厂与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壮贤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景煌彩印厂,陈群辉,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佩珍,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壮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景煌彩印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星六社,注册号500113200024587。主要负责人:陈群辉。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群辉,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5层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50043N。法定代表人:吴宝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佩珍,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2单元8-3,注册号500105000140606。法定代表人:陈壮贤。原审被告:陈壮贤,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上诉人重庆景煌彩印厂(以下简称景煌彩印厂)、陈群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商公司)、原审被告陈佩珍、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洲公司)、陈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4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景煌彩印厂、陈群辉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与景煌彩印厂相关,该厂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故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沪商公司与景煌彩印厂、陈群辉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前述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景煌彩印厂、陈群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