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翟鹏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翟鹏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77号原告: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延光路。法定代表人:黄少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翟鹏飞,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负责人:刘玉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洛阳市西苑路24号。负责人:焦亚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翟鹏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销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鹏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洛阳市谱瑞慷达耐热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