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孝昌县明星造型美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孝昌县东洪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孝昌县明星造型美发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城区中心广场***号。负责人曾先,该店业主。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人社监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孙家辉、陈继丰二人投诉,经申请执行人调查核实孙家辉、陈继丰二人身份证均显示属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行为违反《劳动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孝昌县明星造型美发店作出孝昌人社监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罚款壹万元。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孝昌人社监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孝昌县明星造型美发店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孝昌人社监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叶幼文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