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君梁与王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君梁,王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817号原告:沈君梁,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汉军,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沈君梁与被告王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沈君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君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