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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静肖开海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静,肖开海,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37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负责人唐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肖开海,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法定代表人蒲子康。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静、肖开海、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37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13989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