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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蒋仡锟,陈锐,陈志,游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财保14号申请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河滨路12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4549。法定代表人:宋长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楠、张学会(实习),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开发区伯爵花园1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89760129L。法定代表人:蒋仡锟。被申请人:蒋仡锟,男,布依族,生于1964年6月16日,住贵州省都匀市,被申请人:陈锐,男,布依族,生于1957年6月12日,住贵州省都匀市,被申请人:陈志,男,布依族,生于1958年4月5日,住贵州省都匀市,被申请人:游发根,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0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蒋仡锟、陈锐、陈志、游发根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匀农村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信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账户内的14,144,741.46元存款;二、如查封银行存款不足14,144,741.46元时,查封被申请人其他财产:(一)陈志的下列财产:1.位于都匀××××层商铺(产权证号56127号);2.位于都匀××××层商铺(产权证号56126号);3.位于都匀××××房产(产权证号56××69);4.位于都匀市××明珠广场××房产(产权证号86××52);5.位于都匀市××明珠广场××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86××53);6.位于都匀市××明珠广场××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86××54);(二)蒋仡锟的下列财产:1.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2栋1层12号商铺(产权证号68××81);2.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8栋1跃层102号房屋(产权证号77××11);3.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8栋1跃层101号房屋(产权证号77××12);4.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层7××号房产(产权证号98××93);5.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2栋-1层7××号房产(产权证号98××94);6.蒋仡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福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三)陈锐的下列财产:1.位于都匀市工人路××商场××层商铺(产权证号70××06);2.位于都匀市工人路××商场××层商铺(产权证号70××64);(四)游发根所有的下列财产:1.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6栋18层1802号房屋(产权证号84××74);2.游发根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福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三、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从2013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贷款利率为月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2%(当前月利率为8.1‰),并约定贷款逾期的,逾期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12.15‰。201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蒋仡锟、陈锐、陈志、游发根分别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保证担保承诺书》,表示自愿对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至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周年。2014年11月20日申请人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给被申请人1200万元,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尚欠贷款金额10,317,449.53元、利息758,160.00元、逾期利息2,559,901.86元、复息509,230.07元。由于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付息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蒋仡锟、陈锐、陈志、游发根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匀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账户内的14,144,741.46元存款;二、如银行存款不足14,144,741.46元,查封被申请人蒋仡锟、陈锐、陈志、游发根其他财产(查封财产清单附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新春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杨秀清(2017)黔27财保14号裁定书附件:查封财产清单陈志财产:1.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昌匀1层商铺(产权证号56127号);2.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昌匀2层商铺(产权证号56126号);3.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昌匀12幢-1层房产(产权证号56××69);4.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90号明珠广场-1层4××号房产(产权证号86××52);5.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90号明珠广场1栋1单元31层附3105号房屋(产权证号86××53);6.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90号明珠广场1栋1单元32层附3205号房屋(产权证号86××54);蒋仡锟财产:1.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2栋1层12号商铺(产权证号68××81);2.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8栋1跃层102号房屋(产权证号77××11);3.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8栋1跃层101号房屋(产权证号77××12);4.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层7××号房产(产权证号98××93);5.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2栋-1层7××号房产(产权证号98××94);6.蒋仡锟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福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陈锐财产:1.位于都匀市工人路育英巷商场2层商铺(产权证号70××06);2.位于都匀市工人路7号育英巷商场3层商铺(产权证号70××64);游发根财产:1.位于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6栋18层1802号房屋(产权证号84××74);2.游发根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福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