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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李清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李清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6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负责人:胡爱民,副行长。被告:李清发,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被告李清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路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