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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林与被执行人卢豪亮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林,卢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林,男,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卢豪亮,男,汉族,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林与被执行人卢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