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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易某1、周某与易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021号原告:易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监护人:周某,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易某,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朱 金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