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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炳锋、赵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炳锋,赵广胜,赵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07号申请人:石炳锋,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运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赵广胜,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赵亮,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22号立新居委会办公西楼二、三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炳锋与被申请人赵广胜、赵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6)鲁1402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亮的鲁N×××××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