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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志明、张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张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57号原吿:桂大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明。被告:张志群。原告桂大洲与被告张志明、张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大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明、张志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大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被告张志明以承包安装电力变压器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被告张志群提供担保,同时被吿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条,今借桂大洲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半年一结,月息贰仟元(2000元),期限暂为一年,135××××4940,借款人:张志明,2013、12、3。担保人:张志群。”。2015年2月16日,借款人被告张志明向贷款人原告桂大洲申请借款展期,经原告桂大洲同意展期,被告张志明并给原告桂大洲出具一份《借款延期使用说明》。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吿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久拖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张志明、张志群未作答辩。原告桂大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张志明、张志群给原告桂大洲出具的借款100000元的一张《借条》书证;2.被告张志明给原告桂大洲出具的一份《借款延期使用说明》书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日,被告张志明以承包安装电力变压器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桂大洲借款100000元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被告张志群签名担保,同时被吿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条,今借桂大洲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半年一结,月息贰仟元(2000元),期限暂为一年,135××××4940,借款人:张志明,2013、12、3。担保人:张志群。”。2015年2月16日,借款人被告张志明向贷款人原告桂大洲申请借款展期,原告桂大洲同意展期,被告张志明并给原告桂大洲出具一份《借款延期使用说明》。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吿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久拖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张志明欠原告桂大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由被告张志群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桂大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被告张志明给原吿桂大洲出具的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吿张建群签名担保的借条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因此,被告张志明应负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原吿要求被吿张志明返还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张志群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张志明应当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淸之日止)。依法免除被告张志群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桂大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淸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桂大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东升审判员  申 铭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岚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