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327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雪永东北精米经销部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大窑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雪永东北精米经销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大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27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雪永东北精米经销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高雪永,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佳地苍龙苑9号楼2单元1701。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大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主任:苏喜俊。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雪永东北精米经销部诉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大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雪永东北精米经销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大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663900272512130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大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