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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黄梅与陈芝灿、施细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陈芝灿,施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芝灿,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施细琴,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与被执行人陈芝灿、施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芝灿、施细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83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6050元,申请执行费10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2015)温苍执民字第1号案中,分得房屋拍卖分配款6948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黄梅领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芝灿、施细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芝灿、施细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2015)温苍执民字第1号分配方案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王新同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