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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824号之一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38号古荡科技园12号4楼,注册登记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啸,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宇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姁,女,该公司员工作人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韦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