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俄木子博、安呷克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俄木子博,安呷克呷,沙马依黑,朱国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木子博,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农民,住金阳县。2014年3月1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东华,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呷克呷,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冕宁县人,农民,住冕宁县。2015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沙马依黑,别名沙小东,男,1976年1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盐边县���,农民,住金阳县。2015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国安,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2015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彝语翻译何呷呷,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朱国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川34刑初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俄木子博、安呷克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10月,被告人朱国安及李某某(1998年5月11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在广东东莞被他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四川西昌,后二人练习吞食苹果条为体内运输毒品作准备。2015年11月初,被告人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为牟取非法利益,准备组织他人运输毒品,经人介绍三人以每人6000元的报酬雇佣朱国安、李某某从攀枝花前往中缅边境去运输海洛因。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三人在攀枝花一家茶馆商量,雇佣洛比某某(2016年6月30日死亡,公诉机关对其不起诉)驾驶车辆接应运输毒品的人员,安排朱国安、李某某从攀枝花乘客车前往中缅边境去吞食海洛因��再由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洛比某某去云南将吞食毒品的马仔接回四川。2015年11月7日,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洛比某某四人从攀枝花驾驶车牌云A3***5的面包车到云南大理后,在大理龙祥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车牌为云LN***7的轿车,四人分别驾乘两辆车前往凤庆县。2015年11月10日中午,洛比某某、沙马依黑在凤庆车站接到已吞服毒品的朱国安、李某某后,由俄木子博、安呷克呷驾驶车牌为云LN***7的轿车在前面探路,洛比某某与沙马依黑、朱国安、李某某驾乘云A3***5的面包车紧跟后面,准备返回攀枝花。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分别在云南省南涧县小湾东镇德路边、南涧县的公路上挡获云A3***5的面包车、云LN***7的轿车,并抓获沙马依黑、俄木子博、安呷克呷、洛比某某、朱国安、李某某。在公安人员的约束下,朱国安从体内排��白色毒品可疑物59坨,经称量,净重250.95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66.49%;李某某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53坨,经称量,净重256.2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8.53%。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载明:2015年11月中旬,盐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工作线索获取有一伙凉山籍彝族人准备从云南省昌宁县、南涧县等地组织、运输毒品返回凉山。盐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立即赶往案发地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2015年11月10日17时许,一组民警在云南省南涧县小湾东镇德路边将涉嫌运输毒品的车辆挡获,当场抓获沙马依黑、洛比某某、朱国安、李某某,18时许,另一组民警在返回南涧县的公路上将另一辆探路车辆挡获,当场抓获俄木子博、安呷克呷。两组民警立即将涉案人带回当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同日,盐源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载明,本案四被告人均于2015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3.户籍信息载明,朱国安、俄木子博、安呷克呷的身份信息。4.拘留证、逮捕证载明,2015年11月16日,盐源县公安局对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朱国安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对四人予以逮捕。5.朱国安、李某某排毒、毒品称量、提取记录载明,从李某某体内排出的53坨海洛因毛重314.80克,净重256.2克;从朱国安体内排出的59坨海洛因毛重311.70克,净重250.95克。6.朱国安对毒品指认及称量照片,经其辩认无异议。7.毒品入库交接手续证明,本案涉案毒品已入库。8.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该省南涧县小湾镇德路边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民警对云A3***5的微型车进行检查,当场从坐在车内的朱国安身上查获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标有“Coolpad”字样,手机号码182*****981。从坐在车内的沙马依黑身上查获人民币95元。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号码188*****823;蓝白相间直板手机,无手机卡。当场从坐在车内的李某某身上查获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尾数:41072),人民币285元。民警对云LN***7白色轿车进行检查,当场从驾驶员俄木子博身上查获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尾数:48372);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尾数:59607);人民币1090元。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8*****222。当场从坐在车内的安���克呷身上查获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尾数:45772);人民币140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号码138*****140。民警当场扣押了以上财物。并在李某某处扣押了53坨毒品可疑物。在朱国安处扣押了59坨毒品可疑物。9.盐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载明在侦办此案过程中,俄木子博为争取从轻处罚向办案民警反映其妻子能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贩卖毒品案。2016年5月6日在俄木子博父亲俄木某某的协助下在西昌市一茶楼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且沙某某、阿库某某某抓获。经民警进一步侦查,阿库某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系俄木某某提供线索并协助破获的,俄木子博没有立功表现。10.辨认笔录等,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朱国安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系俄木子博。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系洛比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系沙马依黑。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系李某某。李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俄木子博。李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系安呷克呷。李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沙马依黑。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系俄木子博。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系朱国安。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系李某某。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系沙马依黑。洛比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系安呷克��。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系俄木子博。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系朱国安。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系李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系沙马依黑。沙马依黑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系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系李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系俄木子博。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朱国安。俄木子博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朱国安。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系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系李某某。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系沙马依黑。马某某(租车行老板)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系租车人俄木子博。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系租车人安呷克呷。从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系租车人沙马依黑。11.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俄木子博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大理市龙祥汽车租赁行是其和王某开的。2015年11月7日下午,其接到一个名字显示为四川胖子的顾客电话。他之前在其这儿租过车,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其记得他以前来租车时其复印了他的驾驶证,他叫俄木子博。他在电话上说要租一辆。其给他介绍车子后,他说租白色起亚K4轿车。价格说成一个月8千元。后来他们一起来的是四个人,谈租车的是胖子,但签字的是一个叫洛比某某的人。(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俄木子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约十多天前,其和叔叔“阿黑”(经辨认是沙马依黑)、洛比某某在西昌一茶室喝茶时认识了一彝族老板。本月五六日,彝族老板在西昌请其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吃饭。吃饭时他给其说叫其到云南去负责驾车帮他们运输毒品的人看路。其想反正毒品不在其身上,两天就回来,挣3000元报酬就答应了。要去云南之前,其才知道老板安排其和其叔叔“阿黑”、洛比某某、安呷克呷一起走。11月7日中午四人从西昌出发,洛比某某开车,到大理后到租车行租了一辆车。11月9日我们在公朗时,“阿黑”叫我们去凤庆接��带毒品的两个人再返回南涧。当时其和安呷克呷驾驶云LN***7轿车在前面,“阿黑”和洛比某某驾驶云A3***5面包车在后。到凤庆后是安呷克呷和“阿黑”去接那两个带毒品的小伙子。其和安呷克呷在凤庆的一个路边等起。接到人后,“阿黑”就打电话给其和安呷克呷,告诉我们可以走了。之后其和安呷克呷就开车往小湾方向走。“阿黑”和洛比某某带着带毒品的两个小伙子在后,一直到了南涧。“阿黑”他们一直没跟上来,我们就原路返回,返回一段路程后,就被民警抓了。2.沙马依黑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9日在攀枝花一家茶楼上,俄木子博给其和安呷克呷说要去云南接两个带毒品的汉族男子,报酬是接一个6000元,共1.2万元,谈好事成后我们三人平分。我们从西昌出发时是俄木子博开的面包车,车上有其、安呷克呷和准备去体内运毒���另一个人。到攀枝花后与洛比某某和另两个准备体内运毒的人会合。次日我们就把这三个准备体内运毒的人送往云南保山。当时其和俄木子博、安呷克呷每人拿了500元共1500元给那三人作为路上开销。之后我们从攀枝花到大理。在大理,俄木子博租了一辆白色起亚轿车。第二天我们从大理出发,其和洛比某某开面包车跟在后面。俄木子博和安呷克呷开那辆租来的轿车在前面。经公郎到凤庆。在凤庆车站外面那两个带有毒品的人就上了其和洛比某某的车。准备回攀枝花,走到大理南涧时我们的车就被民警控制了,俄木子博打了几个电话其都没有接,他们就调车回来找我们时也被抓了。运毒路上我们都是听俄木子博安排。其也是俄木子博叫来运输毒品的。3.安呷克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我们从西昌出发时是坐的俄木子博开的面包车。车上还有其���沙马依黑和一个汉族小伙子(后来和我们被一起被抓的那湖南人,朱国安)。我们到攀枝花后,洛比某某和另外两个汉族小伙子来找我们。第二天,那三个汉族小伙子就先坐班车下云南。其和俄木子博、沙马依黑、洛比某某四人就坐之前西昌开去的面包车到大理。俄木子博在大理租了一辆白色轿车,当时租车身份信息用的是洛比某某的身份登记的。之后其和俄木子博开轿车,沙马依黑和洛比某某开面包车一起到凤庆。我们在凤庆接到那两个带海洛因的汉族小伙子后准备回攀枝花。走到南涧时就被抓了。当时接到带海洛因的人后其和俄木子博开轿车走在前。沙马依黑和洛比某某还有带毒品的两个汉族小伙子是坐面包车走在后的。我们从西昌到攀枝花后,当天在一小饭馆里,其和俄木子博、沙马依黑三人一起商量的运输毒品。是沙马依黑先提���来的,俄木子博叫其一起去。说好跟他一起开空车在前面就是了。事成后给其五六万元。我们在路上的开销也是他两个给的。在凤庆,俄木子博还给了其2000元在路上用。那辆面包车是沙马依黑和俄木子博两人的,为了买车,俄木子博还给其借了1万元。4.朱国安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国庆以后,其在东莞打工,因没有身份证老板只给1000元一个月,所以干了段时间其就出来了。有一天其在外喝酒时,有个彝族人过来问其去不去打工,工资三四千元/月。其答应后被带到了一个宾馆,其到那里时已有5个人。后来我们一起被带到了西昌,天天叫我们吞苹果。随后有几个老板带走了两个人。再后来有个胖子和眼镜男子过来看其,过后就把其带到了攀枝花。到攀枝花其看到了另一个男子和一个四川人。后来胖子他们给我们买了三张到保山的车票,再经南伞到了缅甸。在缅甸我们吞了毒品,其吞了59个。另外和其一起被抓那个吞了50多个。我们走时四川男子还没有吞完。沿路受人安排我们被送回了南伞。之前胖子在我们出发时就给了我们两张8点半从南伞到凤庆的车票。所以我们就坐班车到了凤庆。经电话联系胖子,他们说马上来接。我们当时坐的是面包车。胖子和另外一男子坐轿车走了。其记得当时我们车上的眼镜男子一直在打电话,只是其听不懂。后来在小湾上去点就被抓了。我们在西昌吞苹果时其就知道要去运输毒品,当时想过逃但没有机会。后来路上虽有机会逃跑了但想到能赚点钱就没有逃跑了。当时他们说能给其五六千元。5.洛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俄木子博和沙马依黑叫去帮他们开车的,每月6千元报酬。组织者是沙马依黑和俄木子博。6.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0月其在广东打工,有一个四川男子对其说到四川去运东西,每次给其8千元。其答应后被带到了西昌。他们叫其吞苹果。说运东西就是运毒品。能吞苹果就能吞毒品。李某某之后去缅甸吞毒品的经过的供述与朱国安的供述基本一致。(四)鉴定意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理化检验报告载明,从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56.2克的海洛因含量58.53%,250.95克的海洛因含量66.49%。(五)视听资料、说明书,载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及毒品封存、称量、提取视频。原判认为,被告人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朱国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三人应对李某某携带的海洛因256.2克、朱国安携带的海洛因250.95克共计507.15克海洛因负责。朱国安是从犯,应对其体内携带的海洛因250.95克承担刑事责任。沙马依黑、俄木子博、安呷克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俄木子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俄木子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俄木子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判决;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马依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三、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安呷克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四、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国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查获的海洛因507.15克予以没收。俄木子博上诉提出:1.其父亲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另一起毒品案件,该线索是其提供的,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2.其与沙马依黑等人均为主犯,量刑也应该一致。3.原判虽认定了量刑时对其从轻考虑,但���际量刑时未予体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俄木子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俄木子博是单纯受雇运输毒品,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2.本案毒品数量500余克,在凉山地区不算多。3.俄木子博相对其他主犯作用相当,但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安呷克呷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于2015年11月初与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共谋组织他人运输毒品不属实。11月6日其才到西昌,之前其在冕宁老家,其无时间和机会参与共谋。2.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叫其到云南玩耍,其不知道是去运输毒品。3.原判认定其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不属实。因为其到攀枝花之前未见过也不认识李某某,未和他说过话,李某某也未供述其教唆他。4.其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才作了有罪供述,其的供述不应采信。���案指认其犯罪是他们想减轻自身罪责。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俄木子博、安呷克呷,原审被告人沙马依黑、朱国安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安呷克呷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三人应对李某某携带的海洛因256.2克、朱国安携带的海洛因250.95克共计507.15克海洛因负责。朱国安是从犯,应对其体内携带的海洛因250.95克承担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沙马依黑、俄木子博、安呷克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李某某运输毒品,依法对三人从重处罚。俄木子博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俄木子博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是在俄木子博的亲属提供线索和协助下破获了阿库某某某等人贩毒案件。本院认为,亲属立功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故俄木子博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俄木子博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俄木子博是受雇运输毒品,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与其他主犯作用相当但量刑较重,本案涉案毒品在凉山地区属于数量较少,实际量刑未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俄木子博、沙马依黑��人均是主犯,鉴于俄木子博在运输毒品犯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运输毒品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俄木子博还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原判综合考虑俄木子博运输毒品达500余克,其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其家属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毒品案件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故俄木子博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安呷克呷提出其未参与运输毒品的共谋、不知道是去运输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阿呷克呷供述其到了攀枝花当天就和俄木子博、沙马依黑商量运输毒品的事情,并参与了运输毒品过程;俄木子博、沙马依黑的供述对三人在攀枝花商量运输毒品及阿呷克呷参与运输毒品过程的事实予以印证;运毒人员朱国安、李某某供述并辨认阿呷克呷参与运输毒品过程。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阿呷克呷参与了共谋及主观上知道是运输毒品。故阿呷克呷否认参与共谋、不知道是去运输毒品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阿呷克呷提出其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被雇佣运输毒品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本院认为,俄木子博、沙马依黑、阿呷克呷等人是共同犯罪,作为一个犯罪整体,即使阿呷克呷不认识、未直接教唆李某某,也要对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行为负责,也不影响其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认定。故阿呷克呷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阿呷克呷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其的供述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经查,阿呷克呷在云南昌宁县看守所及被��解回四川盐源县后均作了有罪供述,并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取证合法,在一审庭审中,阿呷克呷对其的供述不持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其供述系非法取得的线索或者材料,故本院认为无证据证实阿呷克呷受到刑讯逼供,其供述具有证据资格,应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其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徐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