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石广江与刘英、宁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江,刘英,宁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467号原告:石广江,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英,女,43岁,汉族,个体户。被告:宁忠光,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石广江诉被告刘英、宁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2、要求被告宁忠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石广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石广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五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