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玉芸与赵学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芸,赵学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644号原告:陈玉芸,女,1973年4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城明,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武,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芸诉被告赵学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