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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玉芸与赵学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芸,赵学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644号原告:陈玉芸,女,1973年4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城明,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武,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芸诉被告赵学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