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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牟丽、韦正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川信用社,雍霞,韦翰成,韦正熙,牟丽,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川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三江村。负责人:李现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雍霞,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韦翰成,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韦正熙,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牟丽,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法定代表人:雍国祥,该电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川信用社与雍霞、韦翰成、韦正熙、牟丽、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川信用社申请执行标的为287450.81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雍霞、韦翰成、韦正熙、牟丽、芦山县大川镇柏林电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3)芦山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