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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仁根与宁波市我是农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根,宁波市我是农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50号之二原告:余仁根,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麻越峰,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孟庭,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我是农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9544XD)。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茅洋山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胡臻伟。原告余仁根与被告宁波市我是农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仁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余仁根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