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辽14**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人员要求找到被执行人,网络查存款没有。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年辽14**民初字第1944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