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樊兴明申请执行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兴明,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樊兴明,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乐。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乐民镇梓木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EFORTIR。法定代表人郭国忠,系该矿经理。樊兴明申请执行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支付申请人樊兴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5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839.47元,合计67698.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46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未自动履行义务,樊兴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915元,上述合计69359.4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贵州盘州市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扣留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的相应煤款,被执行人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承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兴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