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笃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324号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北首。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文杨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付茂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