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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焦琳与张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琳,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71号原告焦琳,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张永林,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琳诉被告张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琳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永林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李某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登记在被告张永林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予以查封十二个月;二、依法将登记在案外人李某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等;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焦琳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