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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唐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本院在执行苗某某与唐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清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令珠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