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唐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本院在执行苗某某与唐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清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令珠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