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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家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家端,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2年8月28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家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家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林家端无证驾驶闽C×××××号小型客车载尤溪县中仙乡东兴路修理厂门前往县道X736线(58km+800m路段)实施倒车,倒车时未查明确认车后路面安全情况,与被害人廖某1驾驶后载被害人廖某2的闽G×××××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廖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双方车辆轻微损坏的后果。同年12月2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廖某2死于颅脑损伤。2017年1月19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家端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家端送被害人廖某2到尤溪县医院抢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尤溪县医院等待。林家端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林家端已赔偿被害人廖某2家属人民币(币种,下同)3万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家端与被害人廖某2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协议,取得廖某2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家端无异议,且有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2)德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刑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尤溪县医院急诊科“120”出车登记、尤溪县医院二十四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尤溪县医院死亡记录、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无证证明、林家端驾驶证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某2(法)尸检字[2016]58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福建省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某所[2016]醇鉴字第1163号、第1164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6]车检字第CJ987号、第CJ988号《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尤公交认字[2016]第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林家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家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家端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林家端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林家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家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素红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