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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杜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8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27788994。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袁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八月湖路599号丰源淳和住宅区21栋2单元501室房屋为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于2006年9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保全查封了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某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八月湖路599号丰源淳和住宅区21栋2单元5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